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蔡憲奇
- 被告
- 李燕睦
- 被告
-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百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