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蔡憲奇 被 告 李燕睦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