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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明宏蔡守訓林尚諭

原告
蔡憲奇
被告
李燕睦
被告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尚諭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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