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殷暐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779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湖簡字第334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建欣告訴被告殷暐倫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林建欣於民國102年9 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湖簡卷第14至14頁背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