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秀雄
- 即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秀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曾秀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曾秀雄,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一、被告即具保人曾秀雄,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 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該被告前開二項事實合併起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二次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