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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秀雄
即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秀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曾秀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曾秀雄,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一、被告即具保人曾秀雄,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 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該被告前開二項事實合併起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二次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