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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珏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湖簡字第481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 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本院當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珏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珏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2 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參照)。

二、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是核被告陳珏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仍為供己施用,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呆」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並持有之,所為非是,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其中僅含微量第二級毒品成分)、時間,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及現從事廣告業務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備註    │出處        │
├────┼────┼────┼────┼──────┤
│紅色液體│33瓶( 驗│檢出微量│「微量」│內政部警政署│
│        │餘重量共│第二級毒│係指純度│刑事警察局10│
│        │約187.54│品3,4-亞│未達1%  │2 年6 月26日│
│        │公克)   │甲基雙氧│        │刑鑑字102005│
│        │        │甲基安非│        │8679號鑑定書│
│        │        │他命    │        │(偵卷第262 │
│        │        │        │        │至263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