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49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博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博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於民國97年12月1 日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1 月至2 月間犯藥事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2年2 月6 日以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2 年3 月7 日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製造及販賣偽藥罪,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確定,所受緩刑之宣告,係自裁判確定日即97年12月1 日起算,至102年11月30日期滿,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1 月至2 月間,基於製造、販賣偽藥之犯意,製造偽藥並販賣,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經智慧財產法院於緩刑期內即102 年2 月6 日,以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2 年3 月7 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又本件聲請係於前開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所為,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