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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舒嵐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全勝

具 保 人 柳寅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執字第1747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柳寅萍因受刑人即被告邱全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邱全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其所涉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年5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1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通知1 紙、送達證書2 紙、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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