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全勝
具 保 人 柳寅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執字第1747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柳寅萍因受刑人即被告邱全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邱全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其所涉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年5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1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通知1 紙、送達證書2 紙、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