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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啟名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啟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王啟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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