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陽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陽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歐陽頂所犯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歐陽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宣 告 刑│科罰金,以新台幣 │科罰金,以新台幣 │科罰金,以新台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25日 │102年5月25日 │101年5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029號 │字第6029號 │緝字第953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31號│102年度簡字第131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93││事實審│ │ │ │號 ││ ├───┼─────────┼─────────┼─────────┤│ │判 決│102年7月26日 │102年7月26日 │102年8月19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31號│102年度簡字第131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93││ │ │ │ │號 ││判 決├───┼─────────┼─────────┼─────────┤│ │判決確│102年8月24日 │102年8月24日 │102年9月23日 ││ │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3142號 │字第3142號 │字第40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