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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意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意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黃意傳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6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2 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0 年1 月20日判決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8 月9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101 年9 月10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1 年度聲字第2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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