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20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220 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清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清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清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梁清峰因違反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