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啟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啟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啟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王啟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4 月8 日下│101年10月8日、9 │ │ │午1 時34分為警採│日間某時許 │ │ │尿往前回溯5 日內│ │ │ │某時 │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1042號 │毒偵字第2177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審訴字第9│ │ │ │402號 │9號(聲請書誤載 │ │ │ │ │為第1150號,應予│ │ │ │ │更正)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9月26日 │102年3月12日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402號 │1150號(非實體判│ │ │ │ │決) │ │ ├────┼────────┼────────┤ │ │判決確定│101年10月29日 │102年5月6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184號 │執字第195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