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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楊秀枝黃怡瑜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柏翰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柏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237、3244、4268、4580、5221、5339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398 號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復有告訴人朱俊翰、劉志傑、楊孫睿、潘仕軒、李宜樺、謝欣展、林冠宇之指訴及證人孫翎娟、楊迪光、吳珮君、郭佳昇、林鈺翔、巫翊庭、邱合成之證述,並有相關卷證可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7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刑法第3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等罪部分,於短時間內即涉犯多起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且於民國99、100年間亦涉犯多次竊盜、詐欺取財等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被告以維護社會治安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02 年5 月23日裁定羈押。而被告因另案待執行,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2 年6 月24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 月之刑期,此有該檢察署102 年6 月20日士檢朝執己102 執2238字第5468號函及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邰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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