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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朱瑞娟黃怡瑜楊舒嵐

原告
喬悅音響企業社即蔡品宏
被告
高仲宏(原名高大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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