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喬悅音響企業社即蔡品宏 被 告 高仲宏(原名高大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