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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朱瑞娟黃怡瑜楊舒嵐

  • 原告
    喬悅音響企業社即蔡品宏法人
  • 被告
    高仲宏(原名:高大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喬悅音響企業社即蔡品宏 被  告  高仲宏(原名高大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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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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