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錫東
- 選任辯護人
- 蔡宜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歐翔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巧雯律師
- 被告
- 陳瓊姿
- 選任辯護人
- 歐翔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巧雯律師
- 被告
- 薛正欽
- 選任辯護人
- 吳麗如律師
- 被告
- 曾勢雄
- 選任辯護人
- 張運弘律師
- 被告
- 范境維
- 選任辯護人
- 王道元律師
- 被告
- 吳松榮
- 選任辯護人
- 林珪嬪律師
- 被告
- 沈宛臻
- 選任辯護人
- 許世昌律師
鄭克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黃于真」,應更正為「法官李昭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法官欄內之記載,正本與原本不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