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7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佑安
高聖宏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耀霆、陳建邑告訴被告陳佑安、高聖宏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耀霆、陳建邑與被告高聖宏、陳佑安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和解,被告高聖宏並已依和解內容賠償告訴人謝耀霆、陳建邑各新臺幣36,000元之損害,有本院上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340 號和解筆錄各1 份及被告高聖宏所提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在卷可考,茲據告訴人謝耀霆、陳建邑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