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熊翊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779 號、第911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熊翊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熊翊妘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熊翊妘2 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 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上開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2 次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稱良好,並其各次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持以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吸食器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確係被告所有而未遭丟棄現仍留存,故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