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張俊國
- 被告
- 吳國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俊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國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俊國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3月10日103年刑保字第2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存卷可稽(見102年度審易字第2356號卷第55頁背面)。茲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無在監在押,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6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55頁至第6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未果,亦有具保人送達回證可按(見本院卷第42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