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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毓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兼具保人
洪曉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102 年度執更字第1027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曉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即被告洪曉熙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苗栗地檢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苗栗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5萬元,嗣於民國95年3 月20日經具保人即受刑人本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自保後,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苗栗地檢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地並命受刑人於102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應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聲請人再次通知受刑人於102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亦已合法送達於受刑人之住所地,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受刑人因合法傳喚、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業經聲請人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書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31日士檢朝執丁緝字第1927號通緝書影本附卷可稽。

(三)而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自保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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