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佳峻
- 選任辯護人
-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七)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賠償黃瑞瓊18萬8,630 元」、「方駒3 萬元」應更正為「賠償黃瑞瓊20萬元」、「方駒1萬5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