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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朱瑞娟黃怡瑜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佰祿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告
李朝盛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力維律師
被告
謝文華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任君逸律師
被告
劉政池
選任辯護人
羅名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被告
葉憲忠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選任辯護人
嚴逸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梅玉東律師
被告
劉冠廷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春美律師
輔佐人
即被告之夫 安景彥(Johan christian Antonin)
被告
劉冠余
選任辯護人
陳信瑩律師
被告
劉子瑩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2月13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辯護人李勝琛律師下方,應增列「吳春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邰婉玲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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