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健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陳健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陳映姿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