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健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陳健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陳映姿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