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94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艾慶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50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士簡字第550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認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周艾慶餘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周艾慶餘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16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周艾慶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係因一時貪圖小利,方為本件竊取他人財物犯行,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係天地合補綜合維他命1 瓶及曼秀雷敦水潤肌瞬間清爽噴霧1 罐,價值不高,業經告訴人即被害人王之璽依法領回,且於案發後已自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 千元之損害,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和解書1 紙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2頁),告訴人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尚非重大,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被告現年69歲高齡,身體及精神狀況均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4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