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2 號
- 原告
- 吳寶芬
- 訴訟代理人
- 邱姿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承璋律師
- 被告
- 兆生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維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請判命被告以自己費用將本件判決書刊登於壹週刊及在被告兆生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刊登一個月。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引用刑事訴訟程序答辯內容,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維西所涉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