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凱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7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凱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共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2 年2 月20日 │102 年2 月20日 │102 年2 月2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637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102 年度偵字第6776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實├──┼───────────┼───────────┼───────────┤ │審│判決│102年3月22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7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145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87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決├──┼───────────┼───────────┼───────────┤ │ │確定│102年5月20日 │102年7月1日 │102年8月26日 │ │ │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2100號 │102年度執字第2571號 │102年度執字第347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