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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凱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7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凱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共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2 年2 月20日        │102 年2 月20日        │102 年2 月2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637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102 年度偵字第6776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實├──┼───────────┼───────────┼───────────┤
│審│判決│102年3月22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7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145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872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決├──┼───────────┼───────────┼───────────┤
│  │確定│102年5月20日          │102年7月1日           │102年8月26日          │
│  │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2100號   │102年度執字第2571號   │102年度執字第347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