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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雷雯華陳介安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佳峻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七)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賠償黃瑞瓊18萬8,630 元」、「方駒3 萬元」應更正為「賠償黃瑞瓊20萬元」、「方駒1萬5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