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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仁楊秀枝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明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明煌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04 年1 月8 日送達判決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0 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4 年1 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4 年2 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4 年2 月24日送達被告戶籍地,並經被告之受僱人即琉森花園花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2 至163 頁),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李佳芳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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