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福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調偵字第604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士簡字第442 號),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俊呈告訴被告陳福勝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4 年9月8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法官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此有104年9 月8 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