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吳臻姿
- 被告
- 胡旆溢
盧品佑
陳星瑜
王家宏
林祐琮
林明輝
李兆紘
周士懿
吳智瑋
彭家弘
吳敬祖
宋佳興
何明哲
徐忠偉
邱懷建
上列被告等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經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吳臻姿聲請就民國(下同)101 年1 月3 日審理之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查聲請人吳臻姿就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既非當事人,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閱明確,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與法未合,自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