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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昭仲
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誤載為檢察官呂永魁到庭,惟實際上本院最後一次審判期日係由檢察官馬凱蕙到庭進行論告程序。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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