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77號
- 聲請人
- 倪世遠
- 被告
- 張友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104 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理由欄貳、二中,㈠所載:被告於前揭時、地,見告訴人在臺北港營運處廣場前等候公車,「即上前要求告訴人隨同其至旁邊」等語係屬誤寫,應更正為「即上前要求告訴人隨同其至旁邊有人要找我講話」;㈢、⒊所載:「告訴人之頭部既在轉動中」等語亦屬誤寫,應更正為「告訴人之頭、身部既在轉動後已朝向公車方向」;㈤、⒈所載:告訴人於遭受攻擊後,「係跌坐在地」等語復屬誤寫,應更正為「係因失血過多而坐在地」,以與事實相符云云。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刑事判決文字苟非顯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並無不符情形者,自無從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經核,聲請人所指上開各節,俱非原判決文字顯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更顯無正本與原本不符情事,揆之前揭說明,自無從裁定更正。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