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郭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