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邱仲銨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