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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林首權
被告
李東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8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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