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
- 原告
- 林首權
- 被告
- 李東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8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