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華
- 被告
- 陳勝益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勝益、李國華分別告訴被告李國華、陳勝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即告訴人李國華、陳勝益相互間已達成和解,由陳勝益當庭向李國華道歉,茲據渠等二人相互間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可憑,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