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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裕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裕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驗餘總淨重零點伍肆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林裕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5 月11日16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某停車場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5 月14日18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5 樓,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乃配合交出其施用所餘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驗後總淨重0.5438公克),並採尿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裕雄(下稱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其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可稽。扣案之結晶共7 包(驗前總淨重0.544 公克,驗後總淨重0.543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毒品鑑定書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於102 年11月6 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竟再施用,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後坦承,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含包裝袋,驗後總淨重0.5438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包裝於毒品鑑驗後,仍包覆毒品,包裝袋上有微量毒品殘留,客觀上已與毒品無法析離,應依前揭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送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不存在,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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