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11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則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4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則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李則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6 月21日當日上午8 、9 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某不詳地點之友人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 年6 月21日21時15分許,李則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八里區龍形一街12巷口為警臨檢盤查,並當場在其包包內扣得吸食器1 組(經送驗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李則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卷第16頁背面)。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I0000000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7 月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各1 份(偵卷第24頁、第46頁)。

(三)扣案之吸食器1 組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7 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47頁)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李則緯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李則緯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同時考量其大專肄業之教育程度,任職保全公司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之吸食器1 組(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7 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被告自白,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1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