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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秀鳳王伯文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吳臻姿
被告
胡旆溢

      盧品佑

      陳星瑜

      王家宏

      林祐琮

      林明輝

      李兆紘

      周士懿

      吳智瑋

      彭家弘

      吳敬祖

      宋佳興

      何明哲

      徐忠偉

      邱懷建

上列被告等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經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吳臻姿聲請就民國(下同)101 年1 月3 日審理之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查聲請人吳臻姿就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83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既非當事人,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閱明確,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與法未合,自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