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3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絃育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935號、103 年度偵字第46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絃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彭絃育前曾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8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民國101 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於101 年12月25日,在臺北市士林區福港街附近之85度C 咖啡店內,與陳國華會面時,適逢張慧敏亦在場與陳國華商討債務問題,進而得知張慧敏因借名給陳國華,向「大瑋車行」購買6757-H8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貸未繳,該車復被陳國華另行典當給飛馬當鋪(陳國華涉嫌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認有機可乘,竟即以下述方式,向張慧敏詐得新臺幣(下同)共70萬元: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上揭時間、地點,向張慧敏佯稱:伊可以替張慧敏將車子賣掉,為張慧敏處理上開小客車的車貸問題云云,使張慧敏誤信彭絃育確能為其處理上揭車貸問題,遂先於102 年3 月1 日,至飛馬當鋪將車贖回後,繼而於同年3 月18日,在臺北市北投區新北投捷運站附近之星巴克咖啡店內,出具委託書交給彭絃育,委託彭絃育處理上開小客車之後續車貸繳款與買賣事宜,隨後彭絃育即以賣車為名,誘使張慧敏陷於錯誤,而於當日稍後時間,與彭絃育一同將車開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林口當舖」,將車典當,再將所得款項35萬元交給彭絃育; (二)又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 年5 月9 日前某日,接續向張慧敏佯稱:上揭小客車已經以125 萬元賣出,只要再加35萬元,就可以另買一輛更好車子轉售,才不會有損失云云,使張慧敏陷於錯誤,遂依彭絃育指示,於102 年5 月9 日,將35萬元匯至彭絃育在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行開設之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彭絃育在取得上開張慧敏交付之兩筆款項共70萬元後,並未如約替張慧敏處理車貸,或另購新車,反均自己花用一空。 二、彭絃育見張慧敏可欺,竟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 年3 月底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張慧敏佯稱:伊為張慧敏處理上揭車貸,希望取得一些酬金,建議張慧敏可以提供信用卡給伊,伊可以持信用卡以刷進刷退之方式,賺取中間價差,做為酬金云云,使張慧敏陷於錯誤,遂將其所有由澳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核發之多張信用卡交給彭絃育使用,彭絃育在取得張慧敏交付之上揭信用卡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商店,持上揭張慧敏交付之信用卡,分別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161 萬1939元;各張信用卡之發卡銀行與卡號,詳如附表所示)。嗣因張慧敏陸續接獲上揭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帳單,察覺有異,更發現彭絃育既未為其處理前揭車貸問題,亦根本未另購新車,始知受騙,乃於102 年6 月15日自行前往林口當鋪將車贖回,而發覺上情。 三、案經張慧敏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等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彭絃育坦承上揭兩次詐欺取財犯行不諱,且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假藉為張慧敏處理車貸問題,而先後兩次向張慧敏詐得車款共70萬元,期間復以收取報酬為名,向張慧敏詐得張女之數張信用卡使用,前後共以張慧敏名義,刷卡161 萬1939元等事實,業經被告自承屬實,核與張慧敏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訴遭被告詐騙之情節相符(102 年度他字第3121號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102 年度偵字第9935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147 頁至第147 頁反面、第182 頁至第185 頁),與飛馬當舖店長梁純斌、林口當舖負責人謝金生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被告與張慧敏曾一同至該當舖贖回或典當車輛等語亦相符(同上第9935號卷第63頁至第63頁反面、第66頁反面、第141 頁至第141 頁反面、第147 頁反面至第148 頁),此外,並有飛馬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流當物清冊)影本、林口當舖當票影本、林口當鋪收當舖登記簿(流當物清冊)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02 年11月14日一平鎮字第156 號函暨上開被告第一商銀平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慧敏出具之102 年3 月18日委託書影本、102 年4 月23日切結書影本、澳盛商業銀行102 年11月18日102 澳盛(台執)字第1328號函暨張慧敏信用卡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102 年12月13日函覆張慧敏信用卡交易明細及刷卡簽單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 年11月5 日中信卡管調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張慧敏信用卡交易明細及刷卡簽單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 年11月7 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張慧敏信用卡交易明細及刷卡簽單影本、匯豐商業銀行102 年11月21日(102) 台匯銀(總)字第36683 號函暨張慧敏信用卡交易明細、花旗商業銀行103 年6 月4 日103 政查字第54303 號函暨張慧敏信用卡交易明細、匯豐商業銀行103 年5 月19日(103) 台匯銀(總)字第32812 號函、澳盛商業銀行103 年5 月22日103 澳盛授信防字第10301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3 年6 月26日陳報狀、張慧敏提供之澳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依序見同上偵字第9935號卷第65頁、第68頁、第71頁、第132 頁至第134 頁、第73頁、第10頁、第74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104 頁、第105 頁至第112 頁、第113 頁至第125 頁、第126 頁至第131 頁、第201 頁至第204 頁反面、第196 頁、第197 頁、第217 頁,同上他字第3121號卷第11頁至第19頁),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綜觀全案情節,被告貌雖受張慧敏委託,為張慧敏處理車貸問題,然依張慧敏在警詢中所述:伊沒有將車典當給飛馬當鋪,彭絃育不斷向伊強調那是車商,幫伊賣車,需要簽立當票及委託書等語(同上偵字第9935號卷第7 頁),可知被告所稱:可為張慧敏處理車貸云云,實係誘使張慧敏典當該車,藉以花用張慧敏35萬元典當所得之詐術而已,此證諸被告之後又再以貼補車款、收取佣金等藉口,先後向張慧敏取得35萬元及信用卡使用,然實際上對張慧敏之車貸問題,全未置喙,所收款項亦未用於繳交車貸,信用卡部分更非如其所言:係用於刷進刷出,賺取差價佣金等情,應甚明白,據此推之,被告自始並無為張慧敏處理車貸之意,其主觀上有詐欺張慧敏之不法意圖,應堪認定;同理,被告所謂持信用卡刷進刷退,可以抽取其中差價云云,誘使張慧敏交付其信用卡,乃實際上則做為自己刷卡簽帳使用,主觀上亦無履行之意,有詐欺故意,應甚明白,不待贅言。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詐欺罪與侵占罪,雖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然侵占罪係以行為人先持有他人之物,嗣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為構成要件;而詐欺罪係以行為人原未持有他人之物,因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至於在物之移轉所有過程中,縱令移轉物之占有,先呈暫時持有狀態,爾後始變異持有為所有,亦不因其不法移轉物之所有過程有此暫時持有狀態及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即論以侵占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43 號、97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茲查,本件被告根本無意為張慧敏處理車貸之意,所謂受託為張慧敏處理車貸云云,不過為被告誘使張慧敏受騙所施用之詐術而已,而被告向張慧敏所稱:可以持信用卡刷進刷退,抽取其中價差云云,對照其此後所為,亦應認係虛構之詐術等情,均如前述,依上揭實務見解,被告所為,自均應論以詐欺取財罪,而非侵占罪,合先敘明。 (二)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將該罪之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於同年6 月20日起施行,經比較前開新舊法令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 (三)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假託為張慧敏處理車貸,而兩次向張慧敏收取現金各35萬元部分,係基於一個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同一個生活事實之原因,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反覆為之,又均係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且該兩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為接續犯,此部分僅論以包括一罪,即為已足;同理,被告在取得張慧敏交付之信用卡之後,多次持以刷卡消費,此部分亦僅論以接續犯一罪。 (四)被告先以處理車貸為名,向張慧敏取得兩筆各35萬元現金,再以持信用卡刷進刷退,可抽取其間差價之不實藉口,向張慧敏詐得其信用卡,而分別犯兩個詐欺取財罪,此如前述,其所犯上揭兩罪,係以不同的理由、原因,對張慧敏分別施用詐術,客觀上當可按其施詐行為之外觀,分別評價,故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數罪,均為累犯,所犯前開2 罪,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乃藉張慧敏因車貸問題,求告無方之便,趁虛而入,多次詐騙張慧敏款項,張慧敏非但未能解決自身原有困難,反倒增添無謂負擔與損失,細究被告之犯罪目的、動機,均無可取,張慧敏前後交付被告已70萬元,之後將信用卡交給被告刷卡,刷卡金額更高達160 餘萬元,損失可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並與張慧敏達成和解,願意分期賠償張慧敏242 萬元,然迄今僅賠償30萬元,即未再給付餘款,有和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考,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在向張慧敏詐得張慧敏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之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揭信用卡,以張慧敏之名刷卡,並在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上偽簽「張慧敏」簽名,表示張慧敏本人刷卡消費之意,進而將偽造之上揭簽帳單交給附表所示之商店,致各該商店店員誤認為張慧敏本人消費,而提供附表所示之商品或服務,足生損害於張慧敏、附表所示商家及該6 家信用卡之發卡銀行,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等語,經查,公訴人此部分指述,除前述有罪部分之事證外,無非係以張慧敏所稱:伊並未同意彭絃育使用伊的信用卡消費等語(同上偵字第9935號卷第7 頁反面),為其論據,然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之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亦無偽造之可言」,最高法院著有24年上字第5458號判例可資參照,而查,依張慧敏在警詢中陳稱:「。。。彭絃育告訴我,如果我能提供信用卡,由他幫我刷卡,到時他會幫我刷退,這個過程中,他能得到酬金,他告訴我不要擔心,因為我已經被他的講法弄得頭暈腦脹,無法仔細思考,故我於102 年3 月底把信用卡交給他。。。直到我收到帳單後,我發現每家信用卡都被刷爆,我才知道被騙,向信用卡公司申請止付」等語(同上偵字第9935號卷第6 頁),可知張慧敏所以交付信用卡給被告,其意本即在授權被告使用,是以,被告前揭刷卡所為,似難謂係無權之偽造行為,依上揭實務見解,即難以偽造文書罪相繩,至張慧敏事後所稱:伊並未同意被告持卡消費等語,不過事後發覺受騙,遂撤回其先前授權而已,此與被告在刷卡當時有無獲得授權,係屬兩事,故尚難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再者,被告既獲張慧敏授權,使用張女之信用卡,則商家據此提供財物(或勞務),又或信用卡之發卡銀行據以付款,自均難謂係陷於錯誤,故被告此部分所為,亦難遽以詐欺取財(得利)罪相繩;至於被告以前述詐術,誘使張慧敏同意交付信用卡給其使用,應構成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此為別一問題,附予指明。此外,依現有事證,尚難證明被告有此部分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情事,被告此部分罪嫌,尚有不足,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述被告詐得張慧敏信用卡部分之犯行間,均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論罪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刷卡時間 │ 所刷信用卡 │ 刷卡商家 │ 刷卡金額 │信用卡簽帳單於102 偵│ │號│ │ │ │(新臺幣) │9935卷頁數 │ ├─┼──────┼─────────┼──────────┼──────┼──────────┤ │1 │102年4月1日 │澳盛銀行S&D 萬事達│程汽車保修廠 │1萬7,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金卡 │ │ │ │ ├─┼──────┼─────────┼──────────┼──────┼──────────┤ │2 │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3,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3 │102年4月4日 │同上 │中油-永和永利路站 │1,064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4 │102年4月13日│同上 │士香加油站 │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 │102年3月26日│澳盛銀行樂活威士白│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20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金卡 │限公司 │ │ │ ├─┼──────┼─────────┼──────────┼──────┼──────────┤ │6 │102年3月28日│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5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7 │102年4月3日 │同上 │中油-富陽街站 │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 │102年4月3日 │同上 │中油-富陽街站 │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9 │102年4月10日│同上 │車容坊加油站-梅新站 │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0│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2/18 │1萬0,209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1│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3/18 │1萬0,294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2│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4/18 │1萬0,38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3│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5/18 │1萬0,466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4│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6/18 │1萬0,553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5│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7/18 │1萬0,641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6│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8/18 │1萬0,73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7│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9/18 │1萬0,819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8│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0/18 │1萬0,909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19│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1/18 │1萬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0│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2/18 │1萬1,091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1│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3/18 │1萬1,184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2│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4/18 │1萬1,277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3│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5/18 │1萬1,371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4│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6/18 │1萬1,465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5│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7/18 │1萬1,561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6│102年3月21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18/18 │1萬1,656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7│102年4月22日│同上 │輕鬆購本金03/18 │5,327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28│102年3月19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全國加油站洲美站 │142元 │第83頁(無簽名 │ │ │ │號末4 碼:1702,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7901)│ │ │ │ ├─┼──────┼─────────┼──────────┼──────┼──────────┤ │29│103年3月20日│同上 │全國加油站洲美站 │1,258元 │第84頁(無簽名) │ │ │ │ │ │ │ │ ├─┼──────┼─────────┼──────────┼──────┼──────────┤ │30│102年3月25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AUTO DE ROYALE │7萬5,786元 │第85頁(偽造「張慧敏│ │ │ │號末4 碼:7901) │ │ │」之簽名1 枚) │ ├─┼──────┼─────────┼──────────┼──────┼──────────┤ │31│102年3月26日│同上 │大嘉好加油站企業有限│1,000元 │第86頁(偽造「張慧敏│ │ │ │ │公司 │ │」之簽名1 枚) │ ├─┼──────┼─────────┼──────────┼──────┼──────────┤ │32│102年3月26日│同上 │西歐加油站-基河站 │965元 │第87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33│102年3月26日│同上 │西歐加油站-基河站 │482元 │第88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34│102年3月27日│同上 │燦坤3C環北店 │4,147元 │第89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35│102年3月27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全國加油站台北交流道│102元 │第90頁(無簽名) │ │ │ │號末4 碼:1702, │站 │ │ │ │ │ │起訴書誤載為7901)│ │ │ │ ├─┼──────┼─────────┼──────────┼──────┼──────────┤ │36│102年3月28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全家宏加油站 │500元 │第91頁(偽造「張慧敏│ │ │ │號末4 碼:7901) │ │ │」之簽名1 枚) │ ├─┼──────┼─────────┼──────────┼──────┼──────────┤ │37│102年3月28日│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5萬元 │第92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38│102年3月29日│同上 │SD │4,500元 │第93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39│102年3月30日│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逾查詢時間無簽單 │ │ │ │ │ │ │ │ ├─┼──────┼─────────┼──────────┼──────┼──────────┤ │40│102年3月31日│同上 │健行加油加氣站 │1,000元 │第95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41│102年4月1日 │同上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000元 │第96頁(偽造「張慧敏│ │ │ │ │司 │ │」之簽名1 枚) │ ├─┼──────┼─────────┼──────────┼──────┼──────────┤ │42│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1萬元 │第97頁(偽造「張慧敏│ │ │ │ │ │ │」之簽名1 枚) │ ├─┼──────┼─────────┼──────────┼──────┼──────────┤ │43│102年4月3日 │永豐銀行信用卡(卡│全國加油站洲美站 │942元 │第98頁(無簽名) │ │ │ │號末4 碼:1702,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7901)│ │ │ │ ├─┼──────┼─────────┼──────────┼──────┼──────────┤ │44│102年4月3日 │同上 │全國加油站台北交流道│124元 │第99頁(無簽名) │ │ │ │ │站 │ │ │ ├─┼──────┼─────────┼──────────┼──────┼──────────┤ │45│102年4月12日│同上 │全國加油站昌平站 │1,074元 │第100 頁(無簽名) │ │ │ │ │ │ │ │ ├─┼──────┼─────────┼──────────┼──────┼──────────┤ │46│102年4月13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000元 │第101頁(偽造「張慧 │ │ │ │號末4 碼:7901) │司 │ │敏」之簽名1 枚) │ ├─┼──────┼─────────┼──────────┼──────┼──────────┤ │47│102年4月13日│同上 │西歐加油站-基河站 │1,255元 │第102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48│102年4月14日│同上 │中油-竹山交流道站 │1,000元 │逾查詢時間無簽單 │ │ │ │ │ │ │ │ ├─┼──────┼─────────┼──────────┼──────┼──────────┤ │49│102年4月14日│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逾查詢時間無簽單 │ │ │ │ │ │ │ │ ├─┼──────┼─────────┼──────────┼──────┼──────────┤ │50│102年3月28日│中信銀行信用卡(卡│程汽車保修廠 │5萬元 │第112頁(偽造「張慧 │ │ │ │號末4 碼:9246) │ │ │敏」之簽名1 枚) │ ├─┼──────┼─────────┼──────────┼──────┼──────────┤ │51│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7萬元 │第111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52│102年4月15日│同上 │中油-板和站 │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3│102年4月17日│同上 │車容坊加油站-梅新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4│102年4月18日│同上 │統一精工平鎮二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5│102年4月19日│同上 │陽光基金會加油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6│102年4月20日│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7│102年4月21日│同上 │鼎鈺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8│102年4月22日│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59│102年4月3日 │同上 │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10萬元 │第110頁(偽造「張慧 │ │ │ │ │限 │ │敏」之簽名1 枚) │ ├─┼──────┼─────────┼──────────┼──────┼──────────┤ │60│102年5月23日│中信銀行信用卡(卡│好市多-內湖分公司 │2,485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號末4 碼:8667,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9246)│ │ │ │ ├─┼──────┼─────────┼──────────┼──────┼──────────┤ │61│102年5月23日│同上 │好市多-內湖分公司 │1,787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 │ │ │ │ ├─┼──────┼─────────┼──────────┼──────┼──────────┤ │62│102年3月27日│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白│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5萬8,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金卡(卡號末4 碼 │司 │ │ │ │ │ │2209) │ │ │ │ ├─┼──────┼─────────┼──────────┼──────┼──────────┤ │63│102年3月28日│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14萬元 │第116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64│102年3月31日│同上 │儷星旅館事業有限公司│1,000元 │第125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65│102年4月1日 │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第124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66│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2萬元 │第117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67│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5萬元 │第119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68│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2萬元 │第118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69│102年4月6日 │同上 │中油-關廟服務區北上 │1,480元 │第123頁(偽造「張慧 │ │ │ │ │站 │ │敏」之簽名1 枚 │ ├─┼──────┼─────────┼──────────┼──────┼──────────┤ │70│102年4月9日 │同上 │中油-新富站 │1,000元 │第120頁(偽造「張慧 │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71│102年4月14日│台新銀行新光三越白│中油-獅子王站 │500元 │第121頁(偽造「張慧 │ │ │ │金卡(卡號末4 碼 │ │ │敏」之簽名1 枚 │ │ │ │5006) │ │ │ │ ├─┼──────┼─────────┼──────────┼──────┼──────────┤ │72│102年4月15日│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第122頁 (偽造「張慧│ │ │ │ │ │ │敏」之簽名1 枚 │ ├─┼──────┼─────────┼──────────┼──────┼──────────┤ │73│102年3月27日│匯豐銀行信用卡(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5萬9,800元 │第131 頁(無簽名) │ │ │ │號末4 碼:5966) │司 │ │ │ ├─┼──────┼─────────┼──────────┼──────┼──────────┤ │74│102年3月29日│同上 │山隆通運新生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 │ │ │ │ ├─┼──────┼─────────┼──────────┼──────┼──────────┤ │75│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1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76│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1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77│102年4月5日 │同上 │台亞東山站 │1,452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78│102年4月5日 │同上 │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79│102年4月6日 │同上 │中油-墾丁站 │1,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0│102年4月8日 │同上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 │司 │ │ │ ├─┼──────┼─────────┼──────────┼──────┼──────────┤ │81│102年4月10日│同上 │中油-平鎮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2│102年4月11日│同上 │鼎鈺加油站有限公 │5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 │司 │ │ │ ├─┼──────┼─────────┼──────────┼──────┼──────────┤ │83│102年4月12日│同上 │千億加油站 │3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4│102年4月1日 │花旗銀行信用卡(卡│墾丁亞曼達會館 │5萬2,2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號末4 碼:5893) │ │ │ │ ├─┼──────┼─────────┼──────────┼──────┼──────────┤ │85│102年4月1日 │同上 │登凰開發企業股份 │17萬4,261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 │有限公司 │ │ │ ├─┼──────┼─────────┼──────────┼──────┼──────────┤ │86│102年4月1日 │同上 │墾丁亞曼達會館 │1萬7,4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7│102年4月1日 │同上 │程汽車保修廠 │1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8│102年4月9日 │同上 │威盛車業 │7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89│102年4月9日 │同上 │威盛車業 │3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90│102年4月9日 │同上 │威盛車業 │2萬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91│102年4月10日│花旗銀行信用卡(卡│中油-桃園埔心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號末4 碼:8851) │ │ │ │ ├─┼──────┼─────────┼──────────┼──────┼──────────┤ │92│102年4月12日│同上 │中油-富陽街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93│102年4月15日│同上 │山隆通運新生站 │1,000元 │銀行無留存簽單 │ ├─┴──────┴─────────┴──────────┼──────┴──────────┤ │ 合 計 │161萬1,93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