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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忠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分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839 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9.8         │102.10.8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2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1949號  │毒偵字第2137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68號           │83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3.18        │104.7.31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168號           │839號           │
│      ├────┼────────┼────────┤
│      │判決確定│103.6.12        │104.8.31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3195號    │執字第463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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