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忠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分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839 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紹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9.8 │102.10.8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2 年度│士林地檢102 年度│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1949號 │毒偵字第2137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68號 │83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3.18 │104.7.31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168號 │839號 │ │ ├────┼────────┼────────┤ │ │判決確定│103.6.12 │104.8.31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3195號 │執字第463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