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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欣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欣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鍾欣程所犯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供參,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鍾欣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 │├───────┼─────────┼─────────┼─────────┤│犯 罪 日 期│103 年5 月17日 │103 年12月13日 │103 年5 月2 日 ││ │ │ │ │├───────┼─────────┼─────────┼─────────┤│偵 查 機 關│基隆地檢103 年度偵│彰化地檢104 年度偵│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010號 │字第2157號 │字第18778 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上易字第 ││事實審│ │13號 │289 號 │1348號 ││ ├───┼─────────┼─────────┼─────────┤│ │判 決│104 年4 月23日 │104 年7 月13日 │104 年8 月13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上易字第 ││ │ │13號 │289 號 │1348號 ││判 決├───┼─────────┼─────────┼─────────┤│ │判決確│104 年5 月25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3日 ││ │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104 年度執│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新北地檢104 年度執││ │字第1760號(雲林地│字第4621號(雲林地│字第14141 號(雲林││ │檢104 年度執助字第│檢104 年度執助字第│地檢104 年度執助字││ │437 號) │626 號) │第678 號) │└───────┴─────────┴─────────┴─────────┘┌───────┬─────────┬─────────┬─────────┐│編 號│ 4 │ │ │├───────┼─────────┼─────────┼─────────┤│罪 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5 月5 日 │ │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4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324 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事實審│ │1560號 │ │ ││ ├───┼─────────┼─────────┼─────────┤│ │判 決│104 年8 月14日 │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上易字第 │ │ ││ │ │1944號 │ │ ││判 決├───┼─────────┼─────────┼─────────┤│ │判決確│104 年10月5 日 │ │ ││ │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 │ ││ │字第5960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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