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翔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翔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