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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翔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翔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