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執聲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成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