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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莊明達黃瀞儀陳秀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邱仲銨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