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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郭惠玲李佳芳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汪明男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鈜律師

      簡旭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104 年度訴字第279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399號、第2346號、第7277號、第86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明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汪明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以104 年訴字第27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05 年6 月6 日送達判決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 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5 年8 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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