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吳俊勳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子葦告訴被告吳俊勳公共危險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肇事逃逸罪及同法第284 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其中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105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卷第1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