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袁敏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袁敏男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大樓之管理員,未經上址大樓10樓之2 之屋主即告訴人吳晉賢同意,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12日晚間9 時許,利用其先前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房屋鑰匙,開啟上址房屋大門後,無故侵入該屋,在內休息,嗣因告訴人於翌日(12月13日)凌晨0 時30分許進入該屋,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查,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紀錄表、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