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袁敏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袁敏男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大樓之管理員,未經上址大樓10樓之2 之屋主即告訴人吳晉賢同意,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12日晚間9 時許,利用其先前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房屋鑰匙,開啟上址房屋大門後,無故侵入該屋,在內休息,嗣因告訴人於翌日(12月13日)凌晨0 時30分許進入該屋,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查,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紀錄表、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