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9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靜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最末行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5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105 年5 月 日」,係「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4日」之誤寫,且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