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竹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535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竹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猶再施用,足見已成惡習,戒毒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後坦承,僅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等情狀,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願受科刑範圍而為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