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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雷雯華黃珮茹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21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2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刑法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加重其刑,較有利於聲請人,本院96年度訴字第2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竟予數罪併罰,於法未合;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8 月、2 年,就聲請人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2 月、1 年,就聲請人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6 月,就聲請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 月,合計6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較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為3 年,並未較輕,並未較有利於聲請人,於法未合;原確定判決第8 頁第9 行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判決第7 頁第31行均記載「由此益徵『小李』確為被告為卸己罪責所捏造之人物」等語,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492 號判決第6 頁第5 行記載「被告復自承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男子處收本件信用卡」等語,理由相互牴觸,於法未合;聲請人於95年7 月19日為警查獲時,被警方帶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2樓,由綽號「財哥」之警員刑求逼供,留下肉眼即可辨認之明顯傷痕,聲請人於同月20日交保後,旋即於翌日至陽明醫院開立驗傷單,嗣於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90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向檢察官反應遭受警員刑求逼供,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刑求逼供之事,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刑求逼供之事,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上訴理由狀中聲請調查刑求逼供之事,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49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準備程序及辯論時聲請調查刑求逼供之事,均被認定無調查之必要,而駁回聲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即法官)有第420 條第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審法院,係指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而言。又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倘第一審判決曾經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嗣於上訴審就事實已為實體審判認定並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則應以該第二審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並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

三、經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確定判決判處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3 罪)、侵入住宅(1 罪)、竊盜(2 罪)等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 月2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判決駁回上訴(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得上訴第三審外,其餘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各罪因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再就行使偽造文書各罪部分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於97年9 月11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433號判決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判決事實欄一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即該判決事實欄一㈡、㈢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1月6 日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492 號判決就上開發回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1月14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23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案再審聲請應由為實體審判之該第二審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即第一審法院聲請再審,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世源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