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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維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維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維祐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維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傷  害      │    妨害自由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3 年6 月24日0 │103 年5 月8 日3 │                │
│            │時許至1 時許間某│時許            │                │
│            │時點            │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6053 號、│偵字第3894號    │                │
│號          │第20425 號、第23│                │                │
│            │960 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16│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    │80號            │258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5.04.22    │   105.05.06    │                │
│      │日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16│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    │80號            │258 號          │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5.05.25    │   105.06.02    │                │
│      │日期│                │                │                │
├───┴──┼────────┼────────┼────────┤
│    備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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